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丙○○○
甲○○乙○○癸○○○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律師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辛○○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壬○○共同訴訟代理人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陳昆和 律師 黃瓈瑩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文通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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