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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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債權人 陳靖如 債務人 林淑芬 即 林文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