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裕(已歿)指定辯護人王俊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5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4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9日屏檢 錦玉 113偵8866字第113903876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27日死亡一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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