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上字第八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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