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巷9弄7(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父親於被告羈押期間身染重病,經醫院證明,確定為癌細胞擴散,壽命僅剩半年,請准予具保盡孝云云,而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前因於審理中通緝,嗣緝獲到案,經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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