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工作中被查獲,工資都沒有領到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受命法官於民國97年12月3日訊問後,依據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嫌重大,其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處分羈押在案。
㈡被告所涉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23日改依協商程序,判決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月,是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又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以欲領工資為由聲請具保,然而這是每個被羈押的被告都會面臨的私人問題,並非得據以具保免予羈押之理由,附此說明。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