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許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110年12月2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債權人姓名「馨琳揚企業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10年9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110年12月2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的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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