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51號原告 陳希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被告陳昱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