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鄭鴻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一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一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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