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鄭鴻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一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一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千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鄭鴻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一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一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