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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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潔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