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4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綾(原名:張暐晨)選任辯護人劉鑫成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2567號、第142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詠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詠綾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張詠綾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六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
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全數告訴人達成和解,暨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及被告患有重鬱症(有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其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被告已就其所竊得物品與告訴人等和解並為賠償,若仍就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竊得物品主文一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1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1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2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2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3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3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4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4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5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5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如起訴書附表1編號6所示如起訴書附表2-6所示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第12567號第14296號
被告張詠綾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張暐晨)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劉鑫成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詠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1所示時地,以如附表1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2-1至2-6所示財物既遂。
二、案經家樂福重慶店店經理 陳俊旭 委由安全課長 廖清山家樂福內湖店店經理 魏志忠 委由安全課長 許哲豪賴姵伃洪嘉泰李淑敏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0被告張詠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1.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伊是去買東西,沒有行竊,肩背包內之商品是伊在蝦皮及跟一些批發群組進貨,未將店內商品放到背包內,背包未曾打開過云云。2.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伊右腳受傷不可能拿那麼多東西走路,監視器影像中之女子不是 伊云云 。3.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監視器裡面的人不是伊,伊當時腳受傷不可能正常走,也不可能騎機車云云。4.附表1編號5、6犯罪事實,監視器裡面的人不是伊,伊沒有戴假髮云云。0告訴代理人廖清山於警詢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0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於警詢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0告訴代理人賴姵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3犯罪事實。0告訴人洪嘉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4犯罪事實。0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5犯罪事實。0告訴人李淑敏於警詢之指訴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0證人 廖金漳 於警詢之證述1.證明證人廖金漳於112年1、2月間與女友即被告張詠綾同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住處,且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平日均為證人廖金漳、被告使用之事實。2.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部分,經警於112年2月19日至上址住處內查訪,發現與監視器影像中被告所使用相同特徵之「銀色行李箱1個」、「黑色手提袋1個」,及竊嫌所穿著之「無袖上衣1件」等物之事實。3.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於112年1月30日11時至12時許騎乘上揭機車之人身形與被告相似之事實。0證人 黃健豪 於警詢之證述1.證明證人黃健豪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誠美愛家社區」總幹事之事實。2.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2月7日12時42分至45分許,搭乘計乘車返回社區,先將行李箱及紙箱搬下車後,步行進入社區搭電梯之事實。3.證明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1月30日1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外出,同日12時57分返回之事實。4.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2月10日12時30分許,搭乘計程車返回社區之事實。00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商品照片1張、被告黑色肩背包照片1張2.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暨擷圖照片份3.家樂福重慶店商場112年5月2日庫存銷售紀錄截圖8張、交易明細1份4.本署拍攝被告身形照片1份5.本署勘驗報告1份6.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1.證明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犯罪事實。2.證明被告於監視器時間112年5月2日11時19分進入家樂福重慶店之地下2樓賣場、肩背包扁平無物,11時24分提籃裝滿護髮精油及芳香豆行經清潔商品走道,11時25分可見提籃內商減少、黑色肩背包鼓起,11時30分至地下1樓賣場,11時33分步行至零食商品走道將提籃內商品放入肩背包,11時45分結帳其餘商品離開賣場之事實。3.證明警方在被告背包內扣得上揭商品時,家樂福重慶點於112年5月2日當日均尚無銷售紀錄之事實。001.Uber優步計程車公司函附搭乘紀錄、比對上下車經緯度位置對照圖各1份2.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3.店內、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蒐證畫面擷圖1份4.被告提出之蝦皮購物帳號截圖資料1份5.告訴代理人 張哲豪 提出之明細1份、商品架照片1張6.被告前住處「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之磁卡紀錄、監二器影像翻拍照片共3張7.本署勘驗筆錄1份8.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1.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之全部犯罪事實。2.證明被告所申登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3.證明被告於112年2月間蝦皮帳號所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住家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之事實。4.證明被告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姓名: 吳雅琪 )」叫車優步計程車,於112年2月7日9時56分許自社區外出,於10時9分叫車上車地點為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10時26分下車抵達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及於同日12時16分叫車上車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附近、12時37分下車抵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附近之事實。001.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1至8)2.本署勘驗報告1份證明附表1編號3犯罪事實。001.遭竊物品價格與數量照片、監視器截圖照片1份2.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9至16)3.本署勘驗報告1份4.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證明附表1編號4犯罪事實。001.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提出之明細1份2.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17至20)3.本署勘驗報告1份4.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證明附表1編號5犯罪事實。001.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21至42)2.本署勘驗報告1份3.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暨google地圖1份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詠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所竊得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後段、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附表1編號2至6犯罪事實各次所竊得之商品,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檢察官葉耀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雅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時間地點被告衣著犯罪手法及查獲經過案號0112年5月2日11時4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家樂福重慶店之衣物清潔商品黑色上衣、黑色短裙、背黑色肩背包、黑色拖鞋、淺綠色口罩張詠綾徒手竊取陳列區貨架上如附表2-1所示商品共計34項商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8976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肩背包,將其他購買之飲料等商品結帳後,未結帳其餘商品即行離去。適上情為家樂福重慶店安全課課長廖清山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據報到場後,當場在張詠綾之肩背包內扣得如附表2-1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並以現行犯逮捕而查獲。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0112年2月7日10時3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內湖分公司(下稱家樂福內湖店)之3樓衣物清潔商品陳列區草綠色口罩、黑色外套、灰色長裙、咖啡色背包、咖啡色鞋子(右腳踝部有貼膏藥貼布)張詠綾徒手竊取如附表2-2所示之商品共計284項、價值計7萬7653元,得手後藏放在自行攜帶之銀色行李箱內得手後,嗣其以現金購買膠帶1卷後步行離開賣場,復搭乘UBER優步計程車,於同日12時45分許返回其與不知情男友廖金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誠美愛家社區)同居處。嗣經家樂福內湖店安全課長許哲豪於同日下午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2567號0112年1月30日12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B1全聯福利中心南港旗艦店(下稱全聯南港旗鑑店)黑色安全帽、淺米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裙、夾腳拖鞋、背白色大提袋、黃色大提袋張詠綾於112年1月30日1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自上址誠美愛家社區外出後,於同日12時3分許,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2-3所示商品共6件、價值計1006元之商品,藏放至肩背包內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嗣該店經理賴姵伃於112年2月7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0112年1月30日12時26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全聯南港研究院店同上編號3之衣著 張詠綾復 騎乘機車轉至全聯南港研究院店,至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2-4所示商品共28件、價值計5680元之商品,藏放至白色手提袋內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復於同日12時57分許,騎乘同上機車返回社區。嗣該店經理洪嘉泰於112年2月7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0112年2月10日11時許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家樂福內湖店短髮假髮、眼睛配戴黑色放大片隱形眼鏡、花紋白色紋巾、黑色長袖外套、灰色連身短裙、土色娃娃鞋、肩背咖啡色格紋背包、右腳踝有藥膏貼布2塊、左手提咖啡色提袋張詠綾徒手竊取如附表2-5所示之商品共計75項、價值計1萬5725元,得手後藏放在提袋內逕自步行離去。嗣經家樂福內湖店安全課長許哲豪於同日下午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0112年2月10日11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B1全聯南港旗艦店同上編號5之衣著張詠綾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6所示商品共117件、價值計2萬3257元之商品,至休息區將上揭商品藏放至大型購物袋中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於同日12時30分許搭乘計程車返回誠美愛家社區。嗣該店經理李淑敏於同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附表2-1:(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被害人廖清山)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0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4瓶0000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精油精華)1瓶0000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金色款)1瓶0000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瓶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7包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晨曦玫瑰)455ML8包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2包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455ML10包000總計340000附表2-2:(112年度偵字第12567號,被害人許哲豪)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0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精華800000000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玫瑰精油25000000000萊雅金緻護髮精油棕色版1400000000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金色版15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455ml10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15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晨曦玫瑰455ml9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8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香455ml17000000000日本PGBOLD新上市4D洗衣球-清新皂香19000000000ARIEL4D洗衣膠囊12顆盒裝-微香15000000000ARIEL4D抗洗衣膠囊12顆盒裝16000000000ARIEL4D洗衣膠囊31顆袋裝-抗菌5000000000PGBOLD新上市4D洗衣球-清新皂香補充包9000000000PGBOLD新上市4D洗衣球-療癒花香補充包17000000000ARIEL4D洗衣膠糞12盒裝-室內36000000000白蘭4X酵素極淨洗衣球除菌淨味100000000輕時代超濃縮洗衣膠囊(無香味)100000000寶瀅三合一洗衣膠囊14gx13顆10000000000寶瀅三合一洗衣膠囊補充包14gx33顆300000000Prosi普洛斯抗菌洗衣膠囊9000000000日本PGBOLD新上市4D洗衣球-療癒花香200000000總計000-00000附表2-3:(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賴姵伃)編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0高麗菜1410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1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2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10000熊寶貝SNUGGLE1000總計60000附表2-4:(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 洪泰嘉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2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晨曦玫瑰4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清晨草木1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甜柔麝香14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青檸紫羅蘭30000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4000總計280000附表2-5:(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許哲豪)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0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清爽海洋香瓶裝490ml2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455ml40000000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梔子蒼蘭330ml3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520ml1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455ml30000000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陽光森林香瓶裝49010000000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清爽海洋香430ml1200000000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薰衣草花束360ml20000000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陽光森林香430ml180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520ml2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520ml1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2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520ml4000000000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300000000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360ml4000000000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360ml300000000蘭諾LENOR衣物芳香豆180ml100000000總計75-00000附表2-6:(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李淑敏)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0蘭諾柔軟芳香豆910000熊寶貝多效護衣芳香豆26000總計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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