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新睿汽車有限公司
立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二人代表人 林懋紘 被告 鄭惟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下稱本件刑事案件),並未經起訴、審判,而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此有114年1月7日案件查詢證明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合法,應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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