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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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蘇柯阿美
蘇翊婷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仁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