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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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阿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阿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莊阿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基簡字第68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惟被告因另案為警緝獲時,並未遭查獲任何毒品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偵查機關自無具體根據足認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是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本案犯行及同意採尿送驗,核係對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調查筆錄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查(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3頁、第2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猶未能積極戒除
毒害,反而更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制力尚有不足,惟考量其沾染毒品之程度尚淺,且其所為僅戕害個人健康,而未侵害他人法益,兼衡其自述為國小畢業、業工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毒偵卷11頁),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被告莊阿文男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居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阿文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9月1日上午7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附近某處車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下午9時30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380號前,因另案毒品等案件通緝為警緝獲,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阿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將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7年9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檢察官黃弘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德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