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49號原告亞東預拌混泥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謝志銘 被告德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