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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