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
7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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