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周昭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恩順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賈恩順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座落高○○○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7554建號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此為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所使然。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賈恩順前所提供設定抵押權之系爭不動產予以拍賣,惟查該系爭抵押不動產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移轉予案外人 賈海山 所有,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所述,聲請人以賈恩順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