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李烈震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6,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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