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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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聲請人 施瑞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金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人別,經本院分別於108年1月24日、同年2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分別於同年1月25日、同年2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迄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