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顥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茂琳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