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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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 何科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家豪┌───────────────────────────────────────────────────────┐│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103年5月19日│50,000元│PC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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