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 詹淑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家豪┌────────────────────────────────────────────────┐│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鄭邦立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07年5月30日│107,860元│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