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臣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臣偉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之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
6、1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聲請狀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45次)│(12次)│(19次)│├────────┼──────────┼──────────┼──────────┤│犯罪日期│103.09.01-103.10.05│103.09.01-103.10.05│103.09.03-103.10.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561號等│第30561號等│第30561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5年度上訴字第853、│105年度上訴字第853、│105年度上訴字第853、││事│案號│859號│859號│8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9.29│105.09.29│105.09.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133│106年度台上字第1133│106年度台上字第1133││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4.19│106.04.19│106.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68號│第7268號│第7268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編號1-5定應執行有│(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編號1至9業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2月│││(4次)│││├────────┼──────────┼──────────┼──────────┤│犯罪日期│103.09.12-103.10.03│103.10.02│104.1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調偵││年度案號│第30561號等│第30561號等│字第16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105年度上訴字第853、│105年度上訴字第853、│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事│案號│859號│8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9.29│105.09.29│108.06.1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確├──────┼──────────┼──────────┼──────────┤│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133│106年度台上字第1133│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4.19│106.04.19│108.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68號│第7268號│第1810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編號1至9業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61次)│(8次)││├────────┼──────────┼──────────┼──────────┤│犯罪日期│103.09.17-103.10.06│103.09.17-103.10.06│103.10.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36號等│第1636號等│第163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事│案號│、2482號│、2482號│、2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2.20│109.02.20│109.02.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108年度上訴字第2481││判│案號│、2482號│、2482號│、24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3.26│109.03.26│109.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3號│第723號│第723號│││(編號7-9定應執行有│(編號7-9定應執行有│(編號7-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期徒刑3年2月)│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9業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17次)││││││││├────────┼──────────┼──────────┼──────────┤│犯罪日期│103.10.9-103.10.11│103.10.6或103.10.07│││││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124號等│第13124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17│109.03.17││├─┼──────┼──────────┼──────────┼──────────┤││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4.28│109.04.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87號│第9788號││││(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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