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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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2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24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