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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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4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EllenCla被告ClarkPau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5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EllenClark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ClarkPaulWilliam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EllenClark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95年
3月17日條二字第09502072560號、95年3月21日條二字第09502026330號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及所附送達證書及郵件回執2份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EllenClark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