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028號債權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債務人 吳東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