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雙鶴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原祥塑膠工│第一商業銀│106年11月1日│120,302元│J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泰山分行│││││││ 李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