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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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楊少蘭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周瑞慶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 和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周瑞慶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與其餘被告吳松麟等人為共同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原告亦可對被告周瑞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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