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何汝川 被告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 (原名 吳姍融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起訴其餘被告 李金龍 等人部分,待本院審結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後,再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