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張秀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齡
月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萬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