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請人 林清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X-0000000-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