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6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文珠 相對人 王岢鈺王穎恩王素惠 相對人 林煒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與相對人林煒畯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4條,及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間之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10309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迄今仍未清償,共計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02,
291元及利息、執行費用等。聲請人並於民國101年7月間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財產,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46784號受理在案,惟因查無相對人財產可供執行,因而退還債權憑證結案。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定有明文。所謂未得受清償,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係指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是目前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之財產已全無可扣押之物,而不足清償所欠聲請人之債務,概無疑義。綜上所述,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與相對人林煒畯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且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是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自為法定財產制無疑。在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之財產已全無可扣押之物,而不足清償所欠聲請人之債務下,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二人改定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與相對人林煒畯係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未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影本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依上開規定,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與相對人林煒畯間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夫妻財產制。
㈡、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積欠聲請人消費款202,291元及利息、執行費用等未清償,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8月10日新院燉100司執聖字第21303號債權憑證暨加蓋桃園地方法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46784號強制執行案執行無結果章之影本
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97、98、99及100年度財產所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現名下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自堪認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則相對人2人婚後既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之財產強制執行後,相對人王岢鈺即王穎恩即王素惠全無可扣押之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有權聲請宣告改用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從而,聲請人請求將相對人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為分別財產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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