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肆點貳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檢察官承辦97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4.27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4包(淨重4.2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3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200005287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參(見93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卷第29頁);又此4包毒品之包裝袋,均有海洛因黏附其上,與該包裝袋無法分離,是扣案之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