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2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
乙○○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166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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