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2號

聲請人 林展毅

相對人 紀淑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錯誤匯款至星展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星展商業銀行函查明確;又被告住所地係彰化縣○○市○○里0鄰○○○路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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