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
原告 朱金國
代理人 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再繳納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