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王鵲森 被告 賴國強
賴志明 林瑞 和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易字第1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國強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王鵲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原告請求賠償茶具及茶盤毀損費,共計8萬元部分,因非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王國耀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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