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琬婷附表:受刑人林怡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3日│106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偵字第73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簡字│106年度花原簡││事實審││第173號│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8月1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簡字│106年度花原簡││判決││第173號│字第213號││├────┼────────┼────────┤││判決│106年9月6日│106年9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91號│字第29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