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聖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聖良於民國94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299,259元整,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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