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