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沈增元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2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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