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陳素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慕先┌─────────────────────────────────────────────┐│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敏夫 │99年1月30日││980,000元│CH181076││├──┼─────────┼──────┼──────┼────────┼──────┼──┤│002│陳敏夫│99年7月2日││860,000元│CH181077││├──┼─────────┼──────┼──────┼────────┼──────┼──┤│003│陳敏夫│99年12月31日││760,000元│CH181078││├──┼─────────┼──────┼──────┼────────┼──────┼──┤│004│陳敏夫│100年5月15日││920,000元│CH181079││├──┼─────────┼──────┼──────┼────────┼──────┼──┤│005│陳敏夫│100年10月1日││960,000元│CH181080││├──┼─────────┼──────┼──────┼────────┼──────┼──┤│006│陳敏夫│101年5月23日││520,000元│CH18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