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5年6月22日95年度易字第2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該案件是否曾經判決確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