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張念儒 被告 黃秀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