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李佳玲 被告 陳育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67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陳育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因告訴人 曾冠瑋 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她的通姦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6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告訴人李佳玲提出對被告陳育驊的相姦告訴,雖然認為跟告訴人曾冠瑋提告之5次通姦事實間是同一事實而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以108年度偵字第251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聲請移送併辦。然而,被告陳育驊被訴通姦部分既已為不受理判決,業如前述,本院依法無從併辦審理,而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本件原告是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而這部分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根據前述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顯然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就失去了依附的法律關係,而應一併予以駁回。不過,原告仍可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刑事案件退併辦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說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