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翊瑋
洪家偉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5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附表:
┌─────────────┬──────────────┐│應更正部分│更正結果│├─────────────┼──────────────┤│黃翊瑋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黃翊瑋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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