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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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0000000、0000000)退票日期係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如附表所示息起算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退票日)││├──┼─────┼───────┼─────┤│一│175,131元│102年12月5日│BM0000000│├──┼─────┼───────┼─────┤│二│169,978元│102年12月31日│BM0000000│├──┼─────┼───────┼─────┤│三│173,283元│103年1月27日│DA0000000│├──┼─────┼───────┼─────┤│四│135,861元│103年3月3日│DA0000000│└──┴─────┴───────┴─────┘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6336 號其他文書(104.08.31)【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簡 字第 11393 號裁定(104.10.15)[調解成立]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簡 字第 11393 號判決(105.03.0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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