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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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亞特蘭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旭 相對人 吳苡 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苡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苡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06年度訴字第377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餘由相對人吳苡璇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79號卷宗審查,依後附計算書,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並無得向相對人吳苡璇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由相對人預納。│├───────┼───────┼────────────┤│鑑定費用│150,000元│同上。│├───────┼───────┼────────────┤│鑑定證人日旅費│3,388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159,008元││├───────┴───────┴────────────┤│附註:(元以下4捨5入)││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聲請人應負擔53,0││03元。││(計算式:159,008÷3=53,003)││二、兩造可互為請求之金額,經抵銷後,聲請人應向相對人吳苡││璇賠償49,615元。(計算式:53,003-3,388=49,615)是││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吳苡璇求償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