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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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林余錫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告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昱 又被告 王成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昱又地址「居嘉義市○區○○里○○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嘉義市○區○○里○○路○○○巷○○號、送達代收人 郭容志 住嘉義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睿軒